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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禅林经济
李豫川
唐代中叶以来,禅林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田庄大地产和租佃经营的出现。最早的禅林庄园,当推普愿任庄主的池州南泉庄。该庄园大约建于禅林经济蓬勃发展的九世纪初期。迨至晚唐,禅林庄园逐渐增多,举其大者,就有义存在福州的雪峰庄、智孚在信州的鹅湖庄、道膺在洪州云居山的麦庄等。《敕修百丈清规·两序章》云:禅林庄园的主事者为庄主,其职责主要为“视田界至,修理庄舍,提督农务,抚安庄佃,些少事故,随时消弭。”其中“抚安庄佃”表明禅林庄园已实行租佃经营,“视田界至”则说明禅林与世俗之人的田产竞争已经开始。初期禅林“上下均力”的“普请”制度逐渐发生变化。日僧圆仁(794—864年)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二中说:山东赤山院每至收蔓菁萝卜时,寺中上座等职事人员尽出拣叶;如库头无柴时,院内僧侣尽出担柴;馀如耕作采茶等劳动均不分贵贱,集体作务。但至唐末五代,农禅结合的优良传统逐渐被冷落下去。一部分僧人不再劳动,成为禅林中的上层和尚。“普请”制度也蜕变成象征性的轻微劳动,如农历四月初八佛诞日摘花,六月晒藏晒荐(草席),平时偶尔到园中摘菜,至溪边搬柴,节前洒扫庭除等等,皆偶一为之而已。“均力”、“均遍”的禅林经济逐渐向寺院地主经济过渡。
灵祐创建的沩山禅林自唐文宗李昂大和二年(828年)被李景让奏为同庆寺后,很快发展成大庄园。陶岳所撰《五代史补·僧齐已》记载:唐末“大沩同庆寺,僧多而地广,佃户仅十余家”,成为寺院大庄园的典型。寺院田产当不会全系僧侣自垦,而更多的是来自兼并。《五灯会元·如敏传》说:“千年田,八百主”,形容唐末五代时期田地主权转移之速,正是土地兼并的写照。流风所及,整个禅林经济不再依赖寺田上的佃客。《五代史补·僧齐已》载:齐已为大沩同庆寺“佃户胡氏之子,七岁与诸童子为寺牧牛”,后来成了唐末五代的著名诗僧:这一事实说明了唐末庄佃对寺院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已相对地有所减弱,同时这也是与唐初佃客制寺院经济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
隋唐统治者热心护教的政策,给寺院经济带来了繁荣。北魏以来断续颁行二百馀年的均田制。至唐玄宗李隆基开元年间(713-743)终告废弛。土地兼并日益激烈,比之西汉末年,有过之而无不及。中唐宰相杜佑(734-812年)所著《通典·田制》中说:“虽有此(均田)制,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遍于汉成、哀之间。”开元十年(722年),玄宗改府兵制为募兵制,正是均田制失效的标志。《旧唐书·李炎传》叙述当时的情形说:“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佃客脱籍,浮客遍天下。魏晋以来通行的部曲佃客制已不能适应时代潮流,不得不向人身依附较为宽松的佃农制过渡。这是一场对唐代社会发展影响深远的历史性变动,它不可避免地冲击了寺院经济。当此之际的佛教各宗派,其赖以生存传衍的经济基础能否适应此番社会动荡,便成了决定其能否生存发展的首要因素。适者存,逆者亡,乃是被历史证明的客观规律。
唐初旧的寺院经济体系,和当时的佃客制封建土地制度无甚差别。初唐的寺院田产有的是从南北朝时期传承而来,更多的系李唐皇室、官吏贵族、土豪缙绅的施予。它仍然维持着旧时的生产关系,具有强烈的僧侣贵族经济色彩。这种旧式寺院经济对于朝廷的依赖导致了它的脆弱,朝廷可以通过田令和敕令控制寺院经济。《唐六典》卷三规定僧人每人给田三十亩,尼姑每人给田二十亩。《唐会要》卷五十九规定寺庙常住田“百人以上不得过十顷,五十人以上不得过七顷,五十人以下不得过五顷。”逾限则—律官收。无尽藏(寺院设置的当铺、钱庄)违制,也可以随时查封取缔。如此,寺院经济难以发展。所以,隋代佛学家费长房说:“教兴寄在帝王”(见《大正藏·历代三宝记》),唐初唯识宗的创始人玄奘法师(600-664年)也说:“正法隆替,随君上所抑扬”(见《大正藏·集古今佛道论衡))。如僧人失宠于朝廷权贵,或朝廷赏识的住持高僧圆寂,或遇灾荒战乱,朝廷自顾不暇;寺院田产往往会被官收,或被豪强地主兼并,甚至遭自耕农蚕食。唐初的天台宗、三论宗、唯识宗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就是这种旧式寺院经济体系。这一体系在中唐时期的崩溃,便成为某些宗派逐渐衰歇的重要因素。相比之下,南派禅宗既有道一倡导于前,又有怀海擘画于后,创立农禅合—的禅林制度,法嗣们躬行实践于楚水吴山,大江南北,使丛林经济极—时之盛。在此崭新的基础上,禅宗徒孙自耕自食。水边林下,均可参证,不断发展,虽遭会昌法难,而影响不大,千馀年来传承不绝。
禅林体制为已经崩溃的旧式寺院经济体制向顺应时代的新式寺院经济体制的过渡提供了适宜的形式。大沩同庆寺庄园的出现,表明这一过渡在唐末已经完成。先前的旧式寺院经济体制经由禅林制度,已顺利地转换为自由兼并时代的、建立在佃农制寺院地主大土地制之上的新式寺院经济体制。宋代丛林建置益臻完备,禅众亦以集中居住为常,凡名德住持的丛林都有千僧以上。《景德传灯录》卷二十六记载:北宋太祖赵匡胤建隆二年(961).延寿自杭州灵隐寺移住永明寺(今净慈寺),僧侣多至二千。到徽宗赵佶崇宁二年(1103),真定宗赜搜集诸方行法,编成《禅苑清规》十卷,丛林制度已灿然大备。在新式寺院经济体制下,“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寺院地主大土地制可以同世俗地主大土地制一样发展。这种新体制正是禅门五宗赖以发展的经济基础。禅宗的传承由此转入新阶段。宋明之际的禅林经济虽然对朝廷仍有一定的依附性,但朝廷对其已不再象唐代那样任意控制,而是因势利导,将其纳入与朝廷谐调互适的轨道,如实行寺田课赋,免除寺院徭役等等。于是寺院地主经济与世俗地主经济之间的差别逐渐缩小,在此基础上,禅宗日益深入中国社会的政冶经济之中。
摘自《浙江佛教》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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